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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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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理财产品不是收益较高的储蓄存款,银行虽有责任保证储蓄存款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安全,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身承担。

  瞄准了投资者期待获得高收益的迫切心理,频频抛出无风险、高收益的承诺,但实际收益却与当初的承诺“大相径庭”。近年来,随着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不断提高,让资产保值增值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然而,标榜着保本无风险、高收益高回报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何频频让消费者受伤呢?

  高收益无风险是“浮云”

  “我真后悔,没仔细研究产品说明书,只片面听信了客户经理的推荐,原以为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稳定的高收益,没想到惹出一堆麻烦。”广东韶关退休工人司徒先生说。

  记者了解到,2009年3月,司徒先生有一笔定期存款到期,到某国有银行韶关市分行梨园支行办理转存业务,当他询问银行是否有更高利息的存款业务时,大堂经理邱某随即推介该行代销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期6年,年分红预期收益率5%。

  “当时我已经66岁,6年的保期对我来说太长了,邱经理马上说3年也可以,于是我一次性缴交保费35万元投保该保险。”司徒先生说。

  2012年3月,司徒先生以为理财产品到期可以赎回,却被告知要收取20‰的违约金,这才明白该产品的保期并非3年,而是6年。查看分红情况原来是逐年递减的,第一年分得7000余元,第二年分得6000余元,第3年只分得2000余元,算下来与当初银行承诺的5%的收益率相差甚远。

  “这分明是欺骗销售,当时承诺是3年保期,收益率不低于5%,现在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司徒先生气愤地说。

  经多次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2012年4月17日,司徒先生向消委会求助。接到投诉后,消委会认为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解释工作不够细致、刻意强调收益却隐瞒风险等问题,而司徒先生对合同没有充分理解就草率签名。通过艰难协商,最后达成协议:解除合同,银行退还司徒先生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26250元。

  广东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切勿盲目轻信销售人员诱惑性的宣传而冲动消费,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一定要仔细研读理财产品的详细说明和风险提示,正确估测风险和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选购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信息披露“雾里看花”

  记者发现,相对于银行,金融消费者始终处于劣势地位,投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风险,受伤的往往就是消费者。

  广州投资者姚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投资星展银行一款与澳元挂钩理财产品的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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