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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外国起步较早的“爱情保险”来说,国内夫妻双方的联合人寿保险,虽然有“爱情”的外衣,但仍处于人身险包装变化而得的初级阶段。国外的此类保险则更为多样化。
比如,国外有一些爱情保险类似于信用保证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外国的“爱情保险”更多是赔偿离婚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不是给一定时期内不离婚的夫妇提供礼金。
英国的一种“爱情保险”内容是,每对夫妇每月交5英镑,自保险之日起和睦相处25年,可领到5000英镑的保险金;如果经调解无效离婚,被遗弃一方可获3000英镑。瑞典的一些爱情保障计划也类似。
韩国的该类险种已有约20年的历史,包括婚前和婚后爱情保险。前者以恋爱者是否成婚为给付条件;后者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为给付条件,婚姻中断即止。(来源:《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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