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利益: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者,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者,按"身故保险金"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伤残者,按比例给付"伤残特别保险金"。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意外全残者,按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全残辅助保险金"。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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