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中旬,北京市朝阳法院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大幅修订《人身保险(行情专区)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据北京市朝阳法院介绍,2011年9月,49岁的郝先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综合(行情专区)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郝先生本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个月后,郝先生因交通事故被撞伤,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为此,郝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郝先生遂起诉到法院。因在《比例表》未找到对应赔付标准,根据自身伤残程度,郝先生要求该公司按照《比例表》四级的理赔比例30%给付3万元的理赔款。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工作,该公司同意通融理赔,最终给付郝先生9000元。郝先生的遭遇绝非个案,在朝阳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驳回。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出于减少风险、增加盈利的目的,已将14年未做变革的《比例表》演变为拒绝赔偿、约束消费者权利的手段,“通融理赔”则随着保险公司财务核算不同时段面临着不同命运。
不过,上述问题将于明年1月1日终结。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大幅扩展,这将使众多遭遇意外伤害的老百姓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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