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等因素决定是否向下浮动基准费率,鼓励企业想尽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要动不动就炒人。这是记者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根据《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即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
失业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市社保机构支付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金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按下列两个办法向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40%: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虚报非自愿中断就业信息等情形,当年度和下一年度不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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