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生产的婴儿自其出生之日起至三十日内,在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交付保险费后,该婴儿自交保险费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
除非本合同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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