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要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有如下要件:
1):履行了投保书上如实告之的义务.
保险是最大诚信合同,凡投保书有的询问必须如实回答和填写,否则将影响您保单的效力,导致您无法获得投保时所期望的权益,更有可能发生恼人的纠纷或诉讼.
现在有很多人以为:有了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的抗辩权就可以避重就轻,对投保书的告之事项作一些技术处理,凡过了2年以后就万事大吉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
该条款规定只适用过失,而并非适用故意;所谓过失是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仅是大意和疏忽行为上造成了某种结果.如果要放大抗辩权是不可取的.
比如,一个人本身就是右手缺失,如果他投保没有如实告之,就是过了2年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右手残疾的保险金也是没有可能的.因为他自己有没有右手是不可能不知道的,而却臆想去归类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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