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特色
3、生存金一笔取,学有所成助创业。
4、满期金双倍领,成家幸福倍美满。
5、保费豁免,无后顾之忧。
6、红利金额外分,分享公司投资回报。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六)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三、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投保人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投保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4.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8周岁。
2、交费年期:至被保险人18周岁。
3、承保年龄:出生满30日至15周岁。
五、分红产品投资策略
为确保保险产品核心的保障功能,我们将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选择稳健的投资标的,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适度参与权益投资,维持稳定的投资收益率,与客户共同分享投资收益。
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
一、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仅限于按会计年度核算后的
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总盈余,包含以下部分:
1、利差: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预定利率之间的差异形成的部分。
2、死差:本年度我们加强核保与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的差异形成的部分。
3、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二、红利分配及实现方式
本产品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有现金给付、抵交保险费、累积生息三种实现方式,客户可依个人需要自由选择。
三、红利分配政策及分红水平影响因素
1、我们本着稳健经营与成长,满足分红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遵循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我们在一个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2、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水平将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如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状况、实际的死亡发生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