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说明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2周岁(含)
保险期间至2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至15周岁
等待期重疾90天
犹豫期10天
保障内容保险责任给付金额保障说明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0%/基本保险金额*50%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5周岁零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共给付四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返还所交保费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返还所交保费若被保险人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初患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事故或保单生效90天后因疾病初患重大疾病的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返还保费/3倍基本保险金额)+2倍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且从确诊之日起第30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