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人身险应当约定犹豫期
对于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示,如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不得少于7天;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应当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不少于10日)。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征求建议稿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专业技术设备进行电话销售,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保险机构如违反销售管理规定,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投连险应进行风险测评
征求建议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此类产品销售给具有相应承受能力的客户。保险销售人员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时,应当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及相关风险认知、承受能力的分析,并将测评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风险测评意见,作为承保资料予以留存保管。
此外,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的,应当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等专门区域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