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误导两次取消执业资格
对于时常被诟病的销售误导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误导行为: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误导客户,进行保险销售活动;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等。
同一销售人员被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由于销售误导被保险公司清退的,应当在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其他保险公司也不得为其办理执业资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