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犯罪嫌疑人汪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后双方常有来往。2011年10月底,汪某开着被害人的宝马车,载着被害人等人去外面吃饭,汪某谎称有事将被害人的车开走,当日未还。两天后,未经被害人同意,汪某因家人生病将被害人车开回了老家,被害人知晓后表示理解,相隔一段时间才催促汪某还车,但汪某均称有事无法归还。两个月后,汪某将车放在其老家院中,自己独自坐飞机回到深圳。此后,汪某开始拒听被害人的电话,并多次更换手机号码。
2012年3月,被害人找到汪某号码,并再次发信息要车,汪某此时与赖某商量,由赖某出面向被害人要三万元人民币。随即,赖某对被害人称车已在深圳,让其给三万元才可拿车。当日19时许,被害人与赖某在罗湖某停车场见面,赖某以被害人与汪某有纠纷为借口,向被害人敲诈三万元人民币,称给钱后才还车,被害人身上只有一万多元,赖某嫌钱太少,未拿钱就准备离开,被设伏的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又将汪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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