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敖汉旗交警大交警焦云峰:车主投保交强险后,一般情况下,保险单都会载明生效时间为次日的零时。因此,在投保人当日购买交强险时至次日零时之间,便成了保险的空档,即投保人交纳了保费,保险单也不会马上生效,这段时间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合同从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经办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期限,由投保人选择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如保险公司经办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则视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其相应风险和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人在遇到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时,可在索赔时向保险公司或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观点,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也就是说,王某有权再次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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