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甲可否凭立案决定书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被盗后,交强险对于甲来说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义务人是盗窃人,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被盗后,交强险对于甲来说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二、机动车被盗后,及时解除交强险合同可以免除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从该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法规可以看出,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仍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如果交强险合同在机动车被盗后及时解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也就失去了合同基础,无需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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