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专家教你买保险 > 正文
寿险索赔时效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越来越多家庭和个人购买了保险产品,以图安心保障。不过,虽一纸保单在手,但许多人并不清楚万一出险,申请理赔及被保险人为索赔而提起诉讼的时效有多长。而这是保险消费者必须掌握的知识,否则很可能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来看一则保险案例,2002年5月,李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身故受益人为妻子王女士。两年后,他们离婚,王女士出国定居。2006年2月,李先生因病去世。2011年5月,王女士回国探亲,得知前夫死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李先生去世后,她作为受益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在时间上超过人寿险的索赔时效,因此拒赔。王女士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索赔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险索赔时效,判决保险公司向她给付保险金。

  上例就涉及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问题。所谓保险索赔时效,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险索赔时效并不是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日或者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起计算。

  上例中,李先生于2006年2月离世,王女士5年后请求赔偿,从表面看已超过人寿保险5年的诉讼时效,但两人离婚多年,且王女士身在国外,于2011年5月才得知前夫过世,这一事实符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有关保险索赔时效的规定,因此,王女士仍是合法有效的保单受益人。

  至于非寿险的索赔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也做出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对此,购买了意外险、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等非寿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心里有谱,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切记在二年的保险索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让保险失去应有的作用。

分享到:
能抵御通货膨胀的保险
被保人:1岁,女 ¥6780.0元/年
  • 住院医疗 医疗费用-100元
  • 住院医疗
  • 住院医疗
泰康鑫享人生
被保人:0岁,男 ¥10000.0元/年
  • 母婴保障
  • 身故/残疾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缴纳的保险费-领取的金额)取大者
  • 万能账户
健康百分百----成人重疾险
被保人:26岁,女 ¥4620.0元/年
  • 身故/残疾保障 基本保额
  •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0元
  • 身故/残疾保障 基本保额
祥宁幸福保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被保人:30岁,男 ¥500.0元/年
  • 身故/残疾保障
综合保障计划
被保人:46岁,男 ¥3333.0元/年
  • 住院医疗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 说明条款
  • 其他利益
平安福终身寿险2016
被保人:28岁,男 ¥8463.0元/年
  • 保费豁免
  • 身故/残疾保障 10万元
  •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全国首款糖尿病人专属保险震撼出世
被保人:50岁,男 ¥2870.0元/年
  • 其他利益
  • 其他利益
  • 重疾保障 10万元
综合保障计划
被保人:46岁,男 ¥3333.0元/年
  • 住院医疗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 说明条款
  • 其他利益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