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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不享受晚育假生育保险待遇基本等同“一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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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单独二孩”政策3月28日起在我省落地实施,不少夫妇已经开始筹划起来。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假期待遇呢?生育保险待遇是不是有变化?“单独二孩”政策衍生出一系列职工关心的话题。记者昨天了解到,生“单独二孩”夫妇无晚育假,但正常享受生育保险。

  “单独二孩”母亲不享受晚育假

  晚育假是对晚育夫妇的奖励。“单独二孩”父母享受吗?

  据了解,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妇保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无法享受晚育假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根据相关规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夫妻中女方符合晚育条件,女方在分娩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可增加晚育假30天,男方可享有10天的护理假。晚育假及男方护理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单独二孩”不属于初次生育,享受不到“晚育假”,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生育保险基本等同于“一孩”

  在生育保险方面,有没有变化?据了解,单独夫妇依法生育“二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与要求和“一孩”基本相同。即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连续正常足额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

  据了解,“单独二孩”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支付项目有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流(引)产一次性医疗补助等。其中,参保职工顺产、剖宫产(包括产钳助产)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2%的标准执行,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女职工本人承担,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支付。

  关于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顺产(含分娩后婴儿夭折)或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生育津贴按98天计算发放,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由于“单独二孩”不属于初次生育,父母不享受晚育假,故享受不到“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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