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某次事故中,张先生的车辆造成王某受伤,除交强险赔付的金额外,张先生还赔偿了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另,在本次事故中,张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免赔率为20%。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先计算免赔率(额),则张先生应获得的赔偿是:实际赔偿金额=115000×(1-20%)=92000元,该金额未超过保险金额,应按该92000元赔偿;第二种方式为最后计算免赔率(额),则总损失115000元超过了保险金额,应按保险金额100000元计算,张先生应获得的赔偿是:实际赔偿金额=100000×(1-20%)=80000元。何种方式正确?
专家解答:在保险理算中,先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被保险人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然后在该金额中扣除免赔率(额)后,是保险公司实际应当赔偿的金额。因此,扣除免赔率(额)是保险理算的最后一个步骤,应当最后进行。在本案中,第二种计算方式是正确的,张先生实际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为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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