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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义务为员工购买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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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司总部及多家分公司於2012年度先后与人保寿险签订合同,为本公司员工购买寿险产品(团体年金保险等多项寿险产品),保费合计约为人民币2.55亿元。

  购买寿险产品交易

  本公司知悉总部在2012年财务年度与人保寿险签订了购买寿险产品(包括团体年金保险)的合同,本公司总部於2012年财务年度向人保寿险就上述购买寿险产品支付的保费仅约为人民币0.64亿元,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3条规定的0.1%界限。但是,本公司近日在统计2012年财务年度本公司与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时,注意到本公司多家分公司也於2012年先后与人保寿险签订合同,购买了包括团体年金在内的寿险产品。2012年财务年度,这些分公司向人保寿险支付的保费合计约为人民币1.91亿元,加上本公司总部向人保寿险支付的保费,总保费合计约为人民币2.55亿元,合计后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0.1%的界限,但均未超过5%的界限。

  本公司总部於2011年财务年度没有向人保寿险购买保险产品,只有一家分公司向人保寿险购买了保险产品,保费约为人民币0.35亿元。由於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14A.33条规定的0.1%界限,本交易於2011年度可获豁免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本公司总部及多家分公司与人保寿险分别订立的上述各项保险合同,本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分期或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人保寿险分别交纳保费,所有保费均经公平磋商,并参考市场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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