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今年4月下发的相关通知相比,此次试点拓宽了上述6省市保监局的属地监管范围,主要是从中小保险公司扩至各保险机构及在上述6省市辖区内经营的保险法人机构。
之所以上述6省市被选为试点,是因为从保费收入总规模来看,这6个省市为我国保险大省(市),保险资金运用情况也较为活跃。
具体来看,上述6省市地方保监局被赋予的监管职权主要包括:各保险机构在上述6省市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投资项目注册登记或投资后,接受试点保监局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监管;在上述6省市辖区内经营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保险类子公司除外)的资金运用,接受试点保监局的风险监测。
与此同时,属地监管试点政策的落地,也意味着会激发出更多的保险资金运用创新模式,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如简化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这样一来,保险资金流入上述6省市基建项目的速度将会提速。
事实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部分权力下放,既是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优化配置监管资源的体现,也是保险监管适应保险资金投资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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