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今年44岁,茶余饭后喜欢和舞友们跳广场舞锻炼身体。2014年3月30日晚8点左右,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在昌平区南口镇某村公园里跳广场舞。谁知不慎扭伤腿部,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软组织损失症。
李女士诉称,在其花费近1万元治疗费后,她想起曾经投保了北京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全部治疗费,只赔偿了其中的1000多元。李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足额理赔医疗费共计9461元。
庭审中,李女士为证明自己的受伤是意外伤害所致,还特意邀请了数名事发时一同跳广场舞的舞友前来作证。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公司曾与李女士就理赔数额达成了1600元的一致意见,后其反悔,将钱款退回。另外,李女士的病例及用药上多处出现骨关节炎疾病,此疾病是慢性疾病,不是意外伤害所致,所以,不同意赔偿全部医疗费。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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