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生命红上红F款
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仅指以标准体4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的105%;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5。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6,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红利分配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一、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5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二、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两种:1.体恤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2.特别红利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16、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