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
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与台湾地区
国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双方各持有50%的股权,注册资本金8亿元人民币。公司开业伊始就创造了一系列的“第一”:是第一家海峡两岸合资寿险公司,是台湾地区第一家进入祖国大陆市场并正式获得营业资格的金融企业,也是去年12月11日我国取消外资/合资寿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并开放团险市场之后,第一家获准设立的合资寿险公司。国泰人寿是祖国大陆保险业第一家引进国际LOMA执业诚信培训及认证的寿险公司。2004年4月27日,台湾地区国泰和东方航空合资成立寿险公司获得保监会的筹建批复。经过半年左右的筹建,同年11月,国泰人寿提交开业检查申请,月底获得检查通过,2005年1月24日开始营业。一个月后,两家公司补办了开业典礼。国泰人寿注册资本为8亿元,东方航空和台湾地区国泰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下称“台湾地区国泰”)各占50%的股权。
孩子出生之后为孩子拥有一份全面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爱孩子就要给孩子最好的,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但为孩子办理保险前一定要看一下大人是否已经拥有的全面的保障,因为父母就是孩子最好的保险!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倍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2、自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二)、生存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2、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四十,分别给付。3、被保险人于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4、自被保险人于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三周年之日被保险人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三)、生命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