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保险,广大城乡居民希望它在满足“管疾病、养老、意外保障”的基本需求上,能具备价格便宜、有返还、功能多等特性。泰康
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正是这样一款实用保险。
该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
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
重大疾病保险”构成,一份仅500元,2份起卖,但其提供的保险金额最多可为客户所交保费的33倍。其中,产品主险的分红型设计,还能让客户享受专家理财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抵御通货膨胀,进行资产保值、增值。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的保险责任覆盖身故、高残、重疾,0至70周岁的客户都可以投保。该产品除了覆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外,还另加了多发性肝硬化、中末期肺病等7种常见重大疾病。
客户在65岁时有选择一次性拿走生存金的权利,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若不领取,则可以在合同终止前终身领取产品分红,方便按需支配。此外,该产品还具有保单贷款、保费自动垫交、减保、无职业加费等功能。
被保险人(30岁男性),20年交,年交保险费3000元,其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保险费2412元,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
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588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元,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98886元,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3000元,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98886元,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元,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8886元,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时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生存保险金59332元,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红利领取
可以分享到公司的经营成果,参考利益演示表。红利为主合同的分红,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
主合同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
(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附加合同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