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园内或在由被保险人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学校责任保险的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园内或在由被保险人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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