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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商车改革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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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保监会日前研究制定并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统计制度》自7月1日起实施。

  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包括6张报表。其中,表1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表2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分别统计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使用自主开发的创新型条款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务指标,具体包括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商业车险改革后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支出等指标。表3商业车险改革业务数据监测表,统计内容包括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车险业务的承保数量、基准保费、签单保费、商业车险折扣率、理赔案件数量、投诉及诉讼情况等统计指标。表4商业车险理赔基础指标统计表,统计商业车险改革后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新保车辆的理赔情况。表5商业车险历史同期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表6商业车险历史同期业务数据监测表,统计2014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期间各月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各地区两个层级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历史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

  保监会规定,表1、表2、表3和表4报送频度为月报。相关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月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表5和表6为一次性报表。相关财产保险总公司在第一次报送表1、表2、表3和表4时一次性报送表5、表6所要求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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