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20年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等7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身故保障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3)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障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主合同为分红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每年度我们会向投保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红利用来增加您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红利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保单周年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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