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保险金铁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责任免除: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2、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3、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交往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运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9、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1、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控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12、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1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1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15、核暴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6、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17、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18、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份,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本保险单在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签发有效。
四、注意事项:1、17周岁及以下被保险人身故保额为5万元为限;2、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本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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