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将《保险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4月,沈春耀、杨华柏、刘长春和胡庆美等人开始审查修改草案。
“《保险法》草案报院稿,主要是以英美法的信托理论为制度基础,贯穿全文的理论也更多的是建立在英美法系的理论基础上,但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报院稿的一些基础概念和现行概念不一致,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矛盾自然就呈现出来了。”杨华柏表示,矛盾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的渊源以及当时保险业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差距。
“根据立法安排,1995年是必须要颁布施行的。我们三四个人就挤在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房间里,围着一张小方桌,连个电扇也没有,整个夏天上班基本就没出过楼,每个人都在逐条讨论研究,不停地改、不停地写。”回忆起当时的情形,杨华柏说,“男同事还好,只是胡庆美当时还怀着孕,整个审查修改过程非常苦。”
在广泛研究世界各国保险法的基础上,重点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语言相同,文化、思维、习俗相近,就成了当时最有效的工作方法。“在没有政治倾向错误的前提下,与人民银行上报的具有浓重英美法系色彩的《保险法》草案不同,我们主要参照了台湾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杨华柏说。
由于当时的保险业规模较小,公司也很少,实践案例少,所以当时国务院法制办针对《保险法》所开展的调研和座谈都很少。杨华柏提到,其虽为人民大学上世纪80年代民商法研究生,对保险实务并不够了解。“《保险法》之所以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大,我个人非常感谢王恩韶老先生。为了请教某些保险业务的基本概念、保险在国内外的实际运作,我3次骑自行车从中南海到亚运村的王老家请教,其中一次还是大雪天。”回忆起当时的情形,杨华柏依然难掩敬意。
作为当时《保险法》审查修改的主要操刀人,杨华柏认为,《保险法》的制定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高度依赖诚信的行业,单靠一张保单就可以收取保费一定需要法律作为基础,尤其是在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没有法律的支撑,仅靠企业和个人的诚实信用是很难做到的。”在杨华柏看来,《保险法》是通过创新立法推动行业发展的典型代表,其他金融领域通过立法推动行业发展的表现都远没有《保险法》突出。
在《保险法》颁布施行之前,我国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制,当时在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既可以经营寿险业务又可以经营产险业务。“产险从事的是风险保障,一旦有突发重大保险事故,就要进行巨额赔付;而寿险则带有明显的储蓄性质,资金的长期性显而易见。为了防止风险的传递,在立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产寿分业经营的原则。”杨华柏表示,当时主要是考虑到在一家公司内一旦产险业务发生了巨额赔付,公司很可能会使用寿险的保费去弥补,而这将影响寿险业务的发展,影响到行业整体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历史数据显示,1995年以前,寿险业务的保费规模大概只占到了全行业的15%左右,而财产险业务的保费规模则占据了85%左右。《保险法》颁布实施一年后,寿险的保费规模就超过了财产险。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8月末,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5546.23亿元,而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高达11500.35亿元。
“产寿分离这种根本性、全面性的创新,在当年的金融立法中是极为罕见的。”杨华柏表示,在当年铁饭碗不断被打破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对人自身保障的寿险业务的支撑,而这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保险法》还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和保障。”杨华柏表示,过去的20年间,银行、证券、信托都曾发生过一定程度的风险,唯独保险业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生过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这主要归功于《保险法》建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各项制度。
以资金运用为例,1995年《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反向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199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虽然面对着房地产热等不断催生的大量投资或投机机会,但由于《保险法》的严格规定,使得保险业在当时并未受到太多影响。”杨华柏说。此后,随着保险资金规模迅速扩大,在2002年和2009年修改《保险法》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保险资金的稳健、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我亲身经历的立法、监管和经营者的角度审视,保险业近20年没出现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保险法》应记头功。我为曾直接从事保险立法工作感到欣慰和自豪。”采访结束之际,在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新办公室里,杨华柏说。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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