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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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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保险可根据保障范围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从总体上讲,这些保险范围分类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个人的物质生活权利,也是为了社会稳定以及国家长治久安。此外,国家还通过法律、法规、法令制定了一些强制性保险,因此,人身保险又可分为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

  ⒈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通常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以及生死合险(亦称两全保险养老保险或储蓄保险)。此外,年金保险亦可视作生存保险的一种。

  死亡保险包括定期死亡、终身保险两种,其中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此险往往为期不长,大都是保障被保险人短期内担任一项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临时工作,或短期内因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而影响投保人的利益。例如,某游泳场所,为了游泳者的安全,防止溺水死亡而影响游泳者今后生活,游泳场就要为其投保短期融会死亡保险。此险如在保险期满前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费就不再返还,而且定期保险费不包含储蓄因素,因而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险,投保人只需花费低廉保费就可得到较大的保险保障,因而深受欢迎。死亡保险中的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人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亦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负责,而且最终必定要给付一笔保险金,因而,它的费率就高于定期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亦就是仅在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时给付保险金,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所缴保险费不退还,其实际保险费将充作所有生存到期满日为止的人的保险金。因此,生存者所得的保险金除本人所缴的低廉保险费外,还包含死亡者已缴而未偿还的保险费。

  一般生存保险大都与其他险种结合办理,例如生存保险可与年金保险结合成为现行的养老金保险,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结合成为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也可称作生存保险,所谓年金保险指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凡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终年均能按期领取年金的为终身年金保险。仅以某一特定期间为限,并在此期间仍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领取年金的条件的为定期生存年金。这种年金不同于一般确定年金。后者年金给付期间不论生存与否均需给付年金,所以称之为确定年金;前者是以人的生存作为年金支付条件的,所以称之为不确定年金或机率年金。

  两全保险也称为养老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均可领取约定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欢迎的险种。它既保障了人们所担心早期死亡的危险后果,也保障了老人们所担心的晚年生活。两全险可叫“混合寿险”、“生死混合保险”或“储蓄保险”。也可视为一部分保险选定年期越短,则储蓄的成份愈大;年期愈长,则保险的成份越大。两全保险中,储蓄因素远远超过危险保险费的因素,在设计寿险新品种时,为了增长危险保障的比重,就有一种多倍保障养老保险,使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可以10倍或多倍满期生存给付的保险金。两全保险的作用较多,它可以在退休时转为缴付退休年金现价,在商业工作中可抵押品,也可到期后作其他用途,如购置房地产,国内外旅游等。在各国的人身保险业务中,两全保险往往占着重要的地位。

  ⒉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外来、突然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最初,伤害保险由产物保险公司经办,而人寿保险公司只是把此项业务作为寿险契约中的一种附加保险,但从1930年以后,人寿保险公司逐步开拓此项业务。目前,此项业务在美国寿险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近几年各地保险公司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也有几十个险种,保险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相当的比重。

  意外伤害保险种类可分为两种: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它是一种独立经营的险种,专门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致身体蒙受损失而提供的保险保障。这种保险大都采用短期保险的形式,以1年或不到1年为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决定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和保险方式。

  (2)特种伤害保险,仅限于特种原因或特定地点所造成的伤害。例如旅游伤害保险,主要是对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搭乘的交通工具中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而事故虽然发生的保险期间,但是,发生在旅行尚未开始之前或旅行已经结束之后,亦不给付保险金。中国在50年代就已经实行法定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客在购买火车、飞机、轮船客票时即已在票价中附缴保险费。

  ⒊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以被保险人患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为条件。投保以后,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或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种保险承担的责任范围可包括:

  (1)工资收入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病以致无法正常工作或不能取得原有工资待遇时,给予疾病津贴

  (2)医疗给付保险,一般医疗给付保险的作用在于保障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而不在于补偿轻微疾病所致的低额医疗费用支出;

  (3)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收入保险,各种有专门技术自行开业的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在患病期间丧失其劳务报酬可以通过保险取得补偿;

  (4)死亡保险,由于被保险人因病死亡亦可通过健康保险中的疾病死亡保险取得物质上的帮助,不仅解决丧葬费用,并使遗族多一个生活来源,缓解死亡带来经济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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