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投保,自己承保”的相互保险并不是新鲜的事物,早在罗马时期和中世纪,防范火灾、海难、家畜损失、监禁等一系列风险的相互保险已司空见惯,蔚然成风。相互保险是由一些具有同一危险且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所形成的组织,组织里的成员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费形成保险基金,发生灾害时用这笔基金弥补损失,以互帮互助为目的,真正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摊”。相互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营成本比股份制保险公司低。“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以互联网为依托,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发展现代经济。
可以说,相互保险的合作制比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公司制更具有制度上的灵活性优势,互联网相比传统人海战术、线下模式更具有技术优势。相互保险互助共济,互联网互通共享,当相互保险遇上“互联网+”,势必会激起一层奇妙的浪花。
第一,快速汇聚海量会员。相互保险以互联网为平台,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信息传输技术和海量的资源信息优势在短时间内可汇聚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人或单位,构建“自愿、互助、平等、共享”的互助体系,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相互保险局面。
第二,大幅度降低成本。相互保险中投保人、会员与客户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特点极大地降低了参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同时会员推荐产品降低了展业成本,会员参与管理、保全、理赔等业务降低了运营成本。而互联网无纸化、全天候、跨区域、跨渠道的业务模式更是极大地缩减了人们的地理距离和沟通成本。相互保险与互联网的强强联合更能为消费者降低保费支出,符合普惠金融的要求。
第三,满足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相互保险具有独特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可以预见,未来随着相互保险组织的增多,相互保险将提供更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用户通过互联网的保险产品分析、比较和测评系统快速找到适合自己保险需求的产品并加入成为会员,满足用户对保险多元化多层次的个人保险需求。
当然,目前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都处于探索阶段,“互联网+”的相互保险还有待时间和市场的检验。相互保险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也存在着风险和一些劣势。
首先,相关法律有待完善。虽说保险监管部门对相互保险和互联网保险都持看好和支持态度,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但具体涉及相互保险的相关法律还远远不够,相互保险的发展还需要保险法、税法、公平交易法及财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的规范。
其次,会员风险的存在。就国外经验来看,相互保险的会员多基于“熟人社会”,会员之间具有某种共同联结的关系,如相近的职业或共同的居住区域,这将降低相互保险经营的监督成本,从而提高相互保险组织经营上的效率。然而通过互联网聚集的会员来自天南海北,会员力量分散,潜在风险不易被相互保险组织知晓,不利于相互保险组织的管理和会员的筛选。
再次,信息安全风险不容忽视。依托互联网发展的相互保险在处理会员信息资料时应更加关注数据加密、硬件防护和防灾防损等应急救护方面的建设。
最后,欺诈风险不容小觑。相比传统的保险营销,互联网的相互保险营销监管更为困难,若有不法分子借着互助的旗号骗取投保人的保费,更是有损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相互保险遇上“互联网+”既有机遇又有挑战,未来有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坚信这种新型的保险发展模式定能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但为促进其健康发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就监管而言,要尽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相互保险的发展有法可依。同时严格把控相互保险组织准入,遵循“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并利用“互联网+”的方式探索监管新路。就相互保险组织而言,可以选择从发展滞后、有痛点的保险险种出发,增加自主性、参与性、透明性,做到精准营销、精准定价、精细管理及精细服务,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就消费者而言,要提高风险意识,认真甄别,选择保监会批准的相互保险组织投保,培养会员主人翁意识,合力促进相互保险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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