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现行以营业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模式,以经营保险业务中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营业税,是价内税,现行税率为5%。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假设税率由5%(营业税)改为6%(增值税),如果产品价格不提高,收入将下降5.7%。而成本是否下降则取决于进项抵扣情况和营改增实施成本增加的影响。
保险行业经营的过程与一般行业相反。保险是先有收入,在未来承担保险责任并给付赔款。保险提供的服务价值无法从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这一特殊性使其很难融入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同时,保险公司是重人力、轻资产的行业。保险企业主要成本支出包括赔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上述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可以抵扣,以致流转税税负无法降低。另外,如果对投资类金融产品买卖也采取差价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则投资业务税负将直接增加1%,投资收益减少。中小保险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就是投资收益。
基于保险业在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水平增加,戴皓建议国家在营改增工作中向保险业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
一是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支出(赔付支出、佣金支出、保险保障基金等上缴监管费用),允许按照一定比例视同进项税予以抵扣。
二是对于原有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如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税;对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实行零税率政策等。
三是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将涉及民生、涉农、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文化、小微企业、道路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等业务纳入免税范围。
四是对保险业金融产品买卖的差价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进项税无需转出。如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建议对价差收益按3%的税率实行差额简易征收,各类不同金融商品的盈亏可以互抵,同时进项税无需转出。
五是对保险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省级公司集中管理、集中认证。因保险公司拥有庞多分支机构,保险业务交易频繁,通过集中管控方式实现生产系统与税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实现增值税发票的在线开具功能,满足正常经营需求。
戴皓表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是政府干预经济最直接、最明显的经济杠杆。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保险业稳健发展;同时,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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