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焦点:1、这笔身故保险金可以继承吗?2、由谁继承?
当李某的丈夫和幼女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其夫作为保险第一顺序受益人,亲自策划凶杀案,所以,此案属于受益人杀害投保人,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拒赔依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女儿的律师认为被保险人李某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中写明了“法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应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这笔身故保险金应适用继承法调整。索赔依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去年年底,受理法院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作出了最后判决,李某的丈夫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决定由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00万元,由被保险人李某的独生女儿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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