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它的起源与扩展都是集中了许多人的共同意愿,是把每个参保人的个人需要汇集成群体的共同需要。保险项目的选择和确定都需要适合大多数参保者的共同愿望。但是它在动员个人参保是又完全自愿,不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迫,因此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官方的群众基础。
它是群众自发兴办的、自筹资金互济互助的组织,它的基点在于互助而不时自助,这种互助既不同于国家法规的强制,也不同于主观上的自保,而是运用“大数法则”的规律,多数人共济少数特定人的损失,这是互助保险得以存在的基础。
互助保险是由民间团体主办,始终本着自办为主、政府鼓励的形式,资金的管理与运营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是为职工谋取福利的一种形式。
互助保险具有民主性和灵活性。互助保险在资金筹集、保障水平确定、保障项目选择、本金的保值增值及分配方面,都由参保者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民主决策,可以大大降低操作成本,成为低投高赔的实惠型保险。
同时,互助保险处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它可以吸收二者的长处,避免二者的短处,使用性较强,操作简便。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之间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确立险种和利赔方式,因此可以各具特色,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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