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老年防癌保险条款一、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三、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50周岁至75周岁。保险期间为5年的,最高可续保的投保年龄不超过85周岁;保险期间为10年的,最高可续保的投保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6)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6)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6)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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