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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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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保险意识的加强,买保险成为消费者的新选择。但保险是专业的金融产品,在买保险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

  随着保险意识的加强,买保险成为消费者的新选择。但保险是专业的金融产品,在买保险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

  投保人秦女士于2000年8月向保险公司为其子魏某投保了健康保险一份,保额为5万元。2007年2月,被保险人魏一川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称其因急性心肌梗塞在北京某专科医院做了住院治疗,魏一川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了门诊就诊记录、心电图、心肌酶报告等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北京某专科医院调查核实:被保险人魏一川于2007年2月确因急性心肌梗塞曾在该院住院治疗。在查阅住院病历时,理赔人员意外发现既往病史部分记载了被保险人魏一川8年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北京安定医院看过病。经与被保险人的母亲、投保人秦女士交谈了解到:被保险人魏一川在投保前确有忧郁、失眠等症状,但在投保时魏一川的病已痊愈并正常工作。这一情况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业务员孟某并在投保书的健康告知部分做了如实填写。经保险公司调查,投保时确已告知。为达到正常承保,业务员私自纂改了投保书的健康告知部分。

  一般说来,在人寿保险的核保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将被保险公司拒保,被保险人魏一川当初却是按正常情况承保的。此单应如何处理?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据此,保险公司承担了被保险人魏一川此次出险的责任,向被保险人魏一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当然,保险公司在向客户承担了保险责任后,可以依法向业务员孟某追偿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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