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办法》的第6条、第7条规定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第15条规定了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从这些规定可见,中国保监会将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
年金化领取的核心就是根据生命表与大数法则对养老金资产转化为年金化领取进行定价,而这一定价的关键在于精算技术。以生命表为依据运用精算技术开发设计生命年金产品是保险公司专营业务,并接受中国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开发和销售生命年金产品。保险公司在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所谓年金化领取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养老年金保险是基于剩余寿命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目的是用于以保障被保险人活得太长而没有持续收入的保险。
若一个人活过了他的平均余命,则其额外的给付将由一些没有活到平均余命的人所贡献的资金而来。在另一方面,若一个人在平均余命之前死亡,则其所支付的保费将不会退还给他,而是将此多余的部分供给其他存活超过平均余命的人。
年金化领取的好处就在于生存时间越长,领取金额越多,从而有效保障了年老风险。年金化领取通过运用精算技术,无论是实际寿命高于还是低于预期寿命,被保险人退休(或达到约定年龄)后直到去世这段时间里定期领取一定数量的退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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