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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