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先生,30岁,白领,月均收入20000元
年缴保费:50000元
客户需求:补充养老金,使自己的资产能抵御通胀,提高自己的人身价值
被保险人张先生年龄30岁年缴保费50000元缴费期10年基本保额92954元
福寿金领取年龄60岁综合收益如下:
一、即交即领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
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作者:逯焕芝,中国人寿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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