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之和,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由于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2011年1月30日)即开始执行,意味着从本月开始,企业年金个税缴纳出现松动。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业内人士表示,大连由于经济基础好、增长速度快,企业年金的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参保企业、参保员工以及基金累积数量都较大。
针对各地对企业年金的个税征管执行不一的情况,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对职工缴费的税收安排做出规定,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与此同时,国税总局将企业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认定为职工当期收入,将其视为个人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缴纳和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本次国税总局发布的公告其实是对上述通知的补充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当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此外,公告还明确了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有财税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多为高收入或垄断行业,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可能只是极少数。因此,企业补缴个税这方面影响范围更广些。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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