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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养老保险金该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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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不少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为此,在购买中也出现对一些问题的疑惑。这就像本文将谈及的死者的养老金该如今继承的问题。

  

  案例:张某,45岁,因癌症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死亡,张某生前无遗嘱、无夫妻财产约定,其有配偶吴某、女儿小张和父亲老张和母亲陈某。张某生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其配偶吴某、女儿小张和父亲老张和母亲陈某来公证处申请继承张某的养老保险金,这份继承公证该如何办理?

  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

  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这份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这笔养老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张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张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二、这笔养老保险金作为张某遗产是明确的,但这笔养老保

  险金是全部属于张某的个人遗产,还是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一般养老保险金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将来取得的生活费均具有工资属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法》中没有区分养老保险金是社会养老保险金还是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投保人的退休老年生活质量,在投保人缴纳相应费用之后,在一定年龄后为领取养老金的商业性退休养老保险产品。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退休金为主要目的人身险,是社保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其性质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性质是一致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将来领取养老金也都具有工资属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笔保险是张某生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张某还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死亡,保险公司不管给付的是养老金还是退还养老保险费也都具有工资属性,应是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张某这份保单上的保险金应属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张某的遗产,依法应由其配偶吴某、女儿小张和父亲老张和母亲陈某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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