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市场分析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换言之,获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给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但由于因征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存量巨大,大多数地方政府在现有的财力下,无法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覆盖面延伸至失地农民,致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成为一个市场空白。
1.失地农民高质量的养老愿望。
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经济状况不佳:一是征地补偿费用低,难以保证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获得与从事经营土地相当的收入,从而难以保证他们延续目前的生活水平或消费水平;二是对大多数农民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农民将此用作消费基金,使部分难以找到非农工作的老龄农民缺乏养老保证或最低生活保障;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招商引资难度大、留用土地不落实、缺乏经营人才等原因,不能很好地利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留用部分发展第二三产业,无法安排失地劳动力就地就业;四是土地征用剥夺了子孙后代对土地的继承权,失地农民后代的生活、教育和就业等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因此,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提出了高质量要求:希望既能解决当前人口的养老,又能惠及后代人。也就是要为有限土地补偿费用寻找一个资金经营者,它可保证资金高效运行,能实现本金的保值和增值,由团体不记名地分享经营利益。
2.商业保险公司成熟的投资技能。
商业保险公司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进行投资运营,在多年的保险经营过程中,培养了一支技术强、水平高的专业投资经营人才,积累了丰富的资金运营和风险管理经验,在资金运作、保值增值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是公认的安全而理想的资金托管人。随着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和社会保险的改革,商业保险公司近年来纷纷利用团体年金保险条款面向企业开发不少险种:平安的“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人寿的“国寿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太平洋的“团体万能寿险”,把养老保险领进投资时代,有效地实现了本金的保值增值,使投保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投资成果或经营收益,在转移企业风险、有效激励员工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将原有业务范围进行拓展就可搏击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市场竞争。
故一方是失地农民的强烈养老保障需求,一方是商业保险公司的雄厚产品供给能力,构成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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