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天然的社会属性和保障功能决定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首先,通过保险制度安排,应用大数法则和概率原理,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建立丰厚的保险基金,对约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其次,通过资金融通功能,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并通过资金运用,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从而强化保障功能;第三,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参与社会安全管理、社会救助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环节,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一是合同的保障性。它通过合同形式确立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可以避免政策变动或政府行为干扰,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以自愿投保为前提的展业模式容易为社会成员所接受,减少由于强制性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三是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受居民身份、农民身份;集体身份、国有身份;在岗与不在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最复杂、最难解决的人口流动矛盾简单化。四是商业保险的费率杠杆功能有助于克服“劫富济贫”或“劫贫济富”的矛盾,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五是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为政府和被保障对象提供了多途径的选择平台,尽可能满足被保障对象基本层面的保障需求。
归纳起来,商业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既能填补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拓宽保障范围和领域,也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成为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因此,发展商业保险,意义重大。
从国际经验看,商业保险始终发挥了对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两者之间形成良性发展。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兼容与互补已成为事实,并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趋势。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商业寿险也很发达,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人身保险愈发达,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兼容性和互补性也愈明显,社会保障体系也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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