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有一位亲戚,男,今年49岁,刚刚病故,有
养老保险,没有退休,未享受退休金,小黄想请问一下专家他的养老保险金能不能返还给家属。
★专家分析:
您在问题中提到的是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吧,
社保规定缴纳人身故赔付:缴纳的个人账户+利息+丧葬费。
所以希望朋友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为自己做一份商业意外+重疾的保险。作为对自己,也是对家人的保障。
未达到退休年龄身故的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和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案例分析:
退休人员、18岁以内的非纳税人员、低收入人士等相对弱势的群体,往往并不适宜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主要客户一般是社会中的骨干人员,特别是25岁到45岁的“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以及金领和各种各样的老板们。给他们提供的保险品种很多,可选择的保险公司也很多,而且设置的保障额度也可以很高。
随着国家社会基本保险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改革,似乎“社保”的覆盖面越来越全面了。那么,社保与商业保险的比重应该如何调整?两者如何才能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概念解释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保险的两大类别: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作用就在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保、伤有所疗、失有所得。也就是让你在劳动丧失的时候,能获得一定费用的补偿和救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强调交费相等,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强调根据自己的情况,各取所需,加强各自的保险程度,保障不同的生活水平,满足更高的发展和享受的需求。
养老和医疗
如果说社保是解决基础的温饱问题,那么商业保险就是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和加强。有商业保险就可以保持更高的生活水准。让我们重点看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大方面的异同点:
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当年人均工资,按个人与企业缴纳的一定比例,在将来进入退休年龄时享有一定的
养老金。它保障了基本生活需求,所以通过用商业养老做补充,避免退休时收入出现很大落差。
社会医疗保险是在一定额度中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对老百姓来说,社保提供的医疗保障只能算是最基本的,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就显得尤其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