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天津、安徽、江苏等地纷纷出台了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政策,政策中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但是很多市民对这一政策产生了疑惑。
首先,一个必须澄清的基本事实是,设定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的初始参保年龄为16周岁,并不是真正的“新规”,而是国家早就明确的既有政策。国务院2009年和2011年针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发布的两个 《指导意见》均明确“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
其次,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与“延迟退休”明显不同的是,初始参保年龄只是一个 “可以、自愿”意义上的参保资格线,而并非“必须、强制”意义上的享受保险待遇资格线。也就是说,现行政策只是规定,16岁可以自愿参保,并不要求16岁必须强制参保26岁乃至36岁再选择参保,也是完全允许的。
最后,从劳动就业角度看,设定16岁为初始参保年龄,实际上也并不违背现行劳动法规。依据《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意味着,法律并不禁止年满16岁未成年人就业,同时又要求对他们实施特殊保护。
在这种背景下,再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愿参保”原则,16岁的初始参保年龄,显然更应被合乎逻辑地理解为一种保障性要求,而非限制性要求,与其说是苛求,不如说是善待。否则,如果一方面允许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就业,另一方面又不允许他们参加养老保险,非得等到18岁,那么岂非反倒会损害其平等及时的参保权利?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在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下,“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尽管确实存在,但又绝非这个年龄段的生活主流。绝大多数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际上都处在在校学习、受教育的状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16岁”只可能是极少数人的初始参保年龄,而不可能是大多数城乡居民普遍的实际参保年龄,相应地,它实际上也不可能产生太大的 “多收保费”效果至少与“延迟退休”意义上的普遍“多缴保费”,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也完全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
提示:将养老保险参保年龄提前到16周岁是无关“延迟退休”的,这一看法显得有些“过敏”甚至捕风捉影了。专家指出,这一政策既不是“延迟退休”语境下出台的新规,也并不可能真正产生多少变相“延迟退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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