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另外,凡在《深圳市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取得劳动报酬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补交时段未在本市以外地区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对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
凡在《养老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取得劳动报酬,单位未按规定的缴交基数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调整缴费工资,补交应缴养老保险费与实缴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只能补交应交而未交且符合《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补交期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它险种一律不允许补交。因未参保而造成员工社会保险应有待遇损失的由企业承担。本市户籍人员可自户籍迁入本市且当时没有达到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迁入后因各种原因未缴的时段。如还有疑问,可拨打96888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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