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经办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切实做好经办服务工作,提升经办管理水平,依据国发〔2009〕32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就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制定本办法。
一、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处理办法
(一)新农保待遇重复发放暂停程序
1.各级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参保的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关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协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时与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2.被协查的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并认真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调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地区核实的基本信息及时将核查结果函告对方社保机构。
3.经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协查确认,确属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暂停发放新农保待遇。
(二)新农保重复发放待遇清理程序
1.涉及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附件二),协商确认一处新农保待遇领取地(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地”),放弃另一处新农保待遇(以下简称“待遇停发地”)。
2.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接受本人申请后,业务部门填制《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附件三)并附本人申请一份,通知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并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
3.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依据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制发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及本人申请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做“待遇终止支付”处理,终止时间填写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起始月份;打印《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为其办理停发养老金和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并负责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待遇。然后出具《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通知待遇领取地恢复发放新农保待遇。
4.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根据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的信息,恢复发放暂停人员的新农保待遇。
5.为确保足额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养老保险金,待遇停发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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