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8%,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11%,缴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续保补费,按照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20%的缴费比例执行,与个体工商户缴纳保险费的比例相同。
个体工商户: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11%。缴费由个人到地税缴纳。
农垦企业参保职工:
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由参保个人全部承担。考虑农垦企业职工收入情况,为减轻职工负担,2003年度缴费比例为12%,2004年度至2008年度缴费比例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2009年度缴费比例达到20%。个人帐户计帐比例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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