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日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据悉,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
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
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可自愿向市
社保机构申请缴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一次性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