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就医负担,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目前,我市已经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根据通知,此次调整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两大块:一是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二是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提高到10万元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给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10万元。
另外,单位新增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自首次缴费或补缴之日起,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免责期调整为3个月,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免责期调整为6个月。
而为配合此次政策调整,将二、三级医院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适当上调,分别调整为600元、1000元。
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限额从17万调整到20万元
随着我市医疗水平不断提升,群众就医需求、大病重病发生率、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不断增多,参保职工就医负担不断加重。对此,我市提高了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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