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人社部下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意见。
对于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又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应终止其现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对于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
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
外省转入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本文实施前人员),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缴费信息无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记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年限指数计为1。
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外省转入我省的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军人的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安置地。
转移接续后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最后一个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从外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原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同级企业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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